电影投资合作中,回款账户能否任意变更?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06 15:30 2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已经探讨过电影投资合作中存在授权代表时,授权代表的权力边界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继续探讨在电影投资合作中,授权代表变更合同回款账户所引发的系列问题。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电影投资合作,A作为甲公司的授权代表与乙公司进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已经探讨过电影投资合作中存在授权代表时,授权代表的权力边界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继续探讨在电影投资合作中,授权代表变更合同回款账户所引发的系列问题。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电影投资合作,A作为甲公司的授权代表与乙公司进行协商洽谈,并拿着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与乙公司进行具体合作内容的谈判,对于甲公司的回款账户,合同当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A系甲公司的普通员工,但在该项目合作中为项目联合制片人身份,并在合同落款甲公司代表处签字。合同实际履行中亦全程由A代表甲公司进行。

这就须探求A作为甲公司授权代表,其代理权限的问题。笔者认为,A作为甲公司的员工,擅自通知乙公司变更回款账户的问题,其行为应当超越了代理权限。因回款账户系事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合同当中亦对此作出了约定,而A作为甲公司的授权代表,其权限仅在于就合同空白部分条款与乙公司进行洽谈,并填补空白条款内容,在此范围内,应当认为A具有代理权。因甲公司授权A作为代表拿着盖有甲公司公章的不完整合同与乙公司进行谈判,应当认为,就合同未完善的内容,属于A可以自行定夺并与乙公司达成交易的内容,就此部分,A有权限作出代表甲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已经有所约定的回款账户内容,要进行变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并加盖公章,以就该合同关键内容的变更进行明确。此时如A作出违背甲公司已经明确的条款内容,乙公司认为A系代表甲公司的,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该权利外观。事实上,A仅系甲公司普通员工,并非法定代表人,虽为涉案电影的制片人,但并非其所有行为均足以代表甲公司。此时要对合同已经约定且乙公司已经按约履行的回款账户进行变更,乙公司具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另外,变更后的回款账户的开户主体亦并非甲公司,而系案外自然人的账户。综合以上信息,乙公司未与甲公司核实便依据A口头指示变更回款账户的行为具有一定过失,此处乙公司向A回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换言之,此时A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完,并应当就其过失向甲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小言侃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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