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影片代理发行合同中也有“代理”字样,合同当事人之间构成代理关系吗? 甲是某部影片的版权方,乙是资深的电影发行公司。甲与乙就某部影片签订《代理发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同意授权乙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影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影片代理发行合同中也有“代理”字样,合同当事人之间构成代理关系吗? 甲是某部影片的版权方,乙是资深的电影发行公司。甲与乙就某部影片签订《代理发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同意授权乙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影片的专有院线发行权,以及通过乙与乙认可的第三方合作发行影片的权利(乙有权决定与第三方合作发行)。同时,甲同意授权乙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影片的院线宣传、推广工作。第二条约定,乙有权引入其他联合发行方、联合营销方,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上述各方签署相关协议,但均不得影响本合约约定的甲的全部权利、权益。第三条约定,若乙将本合约约定的权利义务转授给第三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且得到甲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此外,合同还对授权地区、影片在授权区域内的首映日、授权发行渠道、授权期限、授权性质等进行了约定。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乙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但如果成立间接代理关系,应符合的要件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直接代理关系;第二,第三人知道这种关系。可见,间接代理的存在仍然以直接代理为基础,只是允许签约主体的变化。如前所述,在该案中,甲与乙之间不存在直接代理关系,也就缺乏构成间接代理关系的前提。因此,甲与乙之间既不构成直接代理,也不构成间接代理,即双方之间并非代理关系。 本文所讨论的代理发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属该类合同的常规内容,本文观点对多数代理发行合同均可适用。
来源:叉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