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投资合作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交流能否视为订立合同?

快播影视 韩国电影 2026-01-06 15:30 2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我国《合同法》中就订立合同的方式有相应的规定,即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在数据电文当中,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上均为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我国《合同法》中就订立合同的方式有相应的规定,即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在数据电文当中,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上均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是能够订立合同的。事实上,在实务当中,也的确有诸多合同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络签订电子合同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合同。 那么,本篇文章题目所讨论的内容意义何在?实际上,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多种样式,旨在便于不同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下合同当事人成立合同关系,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均能仅凭简单的电子邮件等方式即可达成订立新的合同,而要综合考量交易双方的合作方式、约定内容以及就合同签订后各方行为来进行判断。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与纸质合同不同,其订立过程借助计算机网络,合同内容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存储和传递,不能因合同未经签名、盖章而否认电子合同的效力。”①这是法律规定订立电子合同或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内在含义。而在本文案例当中,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并非属于双方订立合同的一般流程,不符合交易双方的一般行为习惯,与双方之间前期往来的严谨行事方式亦形成了极大反差,前后行为逻辑难以自洽。乙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显然难以掩盖其存在的过失乃至主观上的非善意。 ①摘选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6167号。

来源:剪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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