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宣传资料上虚构演职人员阵容是否算欺诈?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06 15:30 2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是《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

最后,甲在与乙的沟通交流当中,乙对于电影的创作人员(主要是导演及演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甲对此展现出极大兴趣,并基于此才考虑参与电影投资,并直接根据乙的指示向丙公司汇付了电影投资定金。换言之,甲正是基于上述的虚假宣传,在对该部电影的主创班底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对电影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产生错误判断,并据此与丙公司签署了案涉投资合同进行了电影投资。在甲发现宣传资料所列导演公开辟谣后,便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丙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从甲的系列行为可以看出,甲是在违背了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与丙公司实施了电影投资行为。 综上,丙公司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亦存在欺诈的行为,甲在丙公司以及乙的欺诈行为下,违背真实意思与丙公司实施了案涉电影投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有关欺诈的构成要件,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来源:派迪放映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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