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下)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31 19:18 1

摘要:文/汐溟 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

【原创】文/汐溟 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

第六,对署名应由双方协议,因为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因此也只能协议解决。署名涉及到版权方的精神权利。如果说版权共有较为抽象,那么其现实的价值主要就是署名。署名虽然不是受让方的主要合同目的,但因属精神性利益,故而也是重要权利,在特殊情形下,甚至可以视为主要权利(主要取决于合同具体的约定情况),对转让方而言,在特殊情形下自然也具有主要债务的性质。如转让方认可受让方对合同的解释,接受为受让方署名的义务,但最终却未能为其署名,则构成严重违约。 第七,出具授权和署名在一般情形下应为合同次要义务,对其违反,可为严重违约行为,但通常不应视为根本违约。除非合同中对署名有具体化描述,该描述可以将署名解释为合同目的之一,否则合同目的是影片收益权,在不能证明收益权落空的情形下,受让方无权因对版权或无形权利相关约定的违反而解除合同。

来源:茶乌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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