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投资中涉及的知名影视公司发布的声明是否一定会被采信?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16 17:49 2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近日,笔者接到了诸多电影投资咨询当中,都涉及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投资方在参与投资某部影片后,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并非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从而对其主体身份产生质疑,同时再结合一些电影的第一出品方以及其他电影信息,便对相对方的联合出品方身份更加质疑,从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近日,笔者接到了诸多电影投资咨询当中,都涉及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投资方在参与投资某部影片后,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并非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从而对其主体身份产生质疑,同时再结合一些电影的第一出品方以及其他电影信息,便对相对方的联合出品方身份更加质疑,从而认为相对方虚构联合出品方身份出让电影投资份额,行为属于欺诈。

具体到电影投资关系当中,能够证明相关主体为电影联合出品方的,最主要的证据应为该主体与出品方签署的联合出品协议,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底层协议”。在存在真实的“底层协议”的基础上,再加上诸如电影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所下发的批复性行政文件,文件当中包含相关主体的名称等,便基本可以对该主体的身份予以明确。 本文案例选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993号。

来源:小友侃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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