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 因采取提高投资款的方式溢价销售影片份额,电影投资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实信息,这些不实信息无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的份额销售合同中都会出现,在二级市场的销售合同中出现的概率更高些。这些不实信息尽管出现在合同中,但未必构成欺诈,因为有些情形下
【原创】文/汐溟 因采取提高投资款的方式溢价销售影片份额,电影投资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实信息,这些不实信息无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的份额销售合同中都会出现,在二级市场的销售合同中出现的概率更高些。这些不实信息尽管出现在合同中,但未必构成欺诈,因为有些情形下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受让方对此并未陷入错误的认知,当然,在二级市场,受让方多为自然人,不实信息会让其产生误解,对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有一定影响。本文讨论若受让方不撤销合同,在维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合同中的不实信息构成“欺诈性”元素,这些元素对合同解除是否有影响。
第二种观点,恪守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如何约定便应如何履行,对于“欺诈性”元素,受让方可以作为违约事实来追究转让方的责任,视违约性质及程度不同,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在受让方合同目的丧失的情形下,也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两种观点体现出不同的法理,都有其正当性。根据笔者的经验,第一种观点似乎为主流。
来源:曾经我们最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