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溢价后转让份额或被定性为欺诈?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23 13:59 1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领域,诸多影视公司将其购得的收益权份额溢价后对外进行转让的行为已屡见不鲜。该种商业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电影投资金融产品化。但现如今绝大多数电影投资仍然是基于合同关系之中,仍应受到《合同法》或《民法典》的规制。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领域,诸多影视公司将其购得的收益权份额溢价后对外进行转让的行为已屡见不鲜。该种商业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电影投资金融产品化。但现如今绝大多数电影投资仍然是基于合同关系之中,仍应受到《合同法》或《民法典》的规制。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投资电影。该条规定的本意旨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电影产业化进程。

从该案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电影溢价经营的问题持否定态度。主要原因在于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合同和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甲公司的权利身份、收益权来源、以及电影制作成本的约定均不相符。同时在涉案合同中,甲公司明确写明电影制作成本为2.4亿元,这与客观事实显然不符。我们知道,抛开其他因素,仅从投资的角度出发,一部电影的收益往往与电影的投资成本有着正向关联关系,亦即投资成本越大,电影获得高额票房收益的可能性也越高。因此,一部电影的制作成本往往是投资人在选择进行投资前着重考量的因素。本文认为若对于电影的制作成本有虚构或隐瞒,诸如将对影片的估值或溢价混淆为电影制作成本,并据此计算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该种合同约定显然是有违诚信的,应当被认定为系欺诈。 本文案例选自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13 民初 9390 号。

来源:叉起持枪小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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