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影打卡需谨慎,别让“屏摄”踩红线 |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2-29 10:32 1

摘要:2025年贺岁档已热力全开,《疯狂动物城2》《阿凡达3》等多部影片重磅登场、掀起观影热潮,为年底的银幕市场添一把火。在点燃全民观影热情的同时,影院盗摄及社交平台传播盗版素材的问题也再度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如今,“观影打卡”已成为不少观众的常规操作:部分观众选择

观影打卡需谨慎,别让“屏摄”踩红线

2025年贺岁档已热力全开,《疯狂动物城2》《阿凡达3》等多部影片重磅登场、掀起观影热潮,为年底的银幕市场添一把火。在点燃全民观影热情的同时,影院盗摄及社交平台传播盗版素材的问题也再度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如今,“观影打卡”已成为不少观众的常规操作:部分观众选择拍摄票根、影院海报搭配场地环境发布社交动态,另有部分观众则直接录制影片“名场面”片段分享至网络。尽管这两类“打卡”形式相近,其法律定性却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原则上属于合法范畴,后者则可能触碰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红线,情节严重者甚至面临刑事追责。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称“《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厘清观影拍摄行为的法律边界,明确各类行为背后的侵权风险与法律责任。

核心厘清:用途决定边界,对象区分风险

所谓“屏摄”,顾名思义,是指在影院观影期间,以手机等电子设备对银幕上的影片画面进行拍摄、录制的行为。影院“屏摄”本质上触及复制、录音录像与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专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录音录像被法律明确禁止,上传传播易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个别静态画面,若基于介绍、评论作品的目的适当引用,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才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整体而言,“屏摄”可能涉及行政、民事潜在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判断观影拍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落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合理使用”的核心要件: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需满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特定目的,且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亦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电影作为典型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无论是以拍照形式固定影片画面,还是以录像形式截取影片片段,只要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侵犯著作权人上述专有权利,即可能构成侵权。此外,《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亦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该条款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形成有效衔接,共同划定了观影拍摄行为的法律底线。

场景一:拍摄票根/影院场地/宣传海报发圈——原则上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日常生活中,若仅拍摄电影票根、影院公共场所(如走廊、检票口等)或官方宣传海报,搭配个人观影感受发布至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无论采用拍照还是拼接场地与海报的短视频形式,原则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从法律逻辑来看,此类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其一,用途为个人社交分享,不具备营利属性,部分场景下反而能为影片起到辅助宣传作用;其二,拍摄对象并非电影核心内容(即正在放映的影片正片画面),票根系观影凭证,海报是片方主动投放的宣传物料,影院场地属公共开放空间,此类拍摄不会对电影作品本身形成“市场替代”;其三,该行为未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反而可能扩大影片传播范围,与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初衷并不冲突。

需特别提示的是,若将此类拍摄物料用于商业用途,比如植入商业广告、制作周边产品售卖等,即便拍摄对象是票根或海报,也可能侵犯片方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拍摄过程中不得干扰其他观众观影或影院正常运营秩序。

场景二:拍摄影片画面/片段,甚至录制“枪版”电影——极易超出合理使用范畴,被认定为侵权。

与拍摄票根、海报等合法打卡行为截然不同,如果实施“拍摄正在放映影片核心内容”的行为,无论是录制短视频(截取剧情片段)对外发布、传播,还是进一步录制完整“枪版”电影用于传播或营利,均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明显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直接侵犯著作权人核心权利。

实践中,对于采用拍照形式固定关键剧情画面并对外发布、传播的行为虽存在一定争议,但仍需结合拍摄目的、传播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判。

对普通观众的风险提示

在日常观影中,不少观众习以为常的“屏摄名场面”“拍照打卡分享”等行为,看似是个人留念或社交分享的小事,实则可能触碰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红线。即便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若过度拍摄关键剧情、完整片段,或通过社交平台广泛传播相关画面,仍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害,进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基于此,普通观众更需厘清观影行为的合法边界,避免因无心之举陷入法律纠纷。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注意:

1.权利侵害逻辑

拍摄影片画面或片段,本质是对电影作品的“复制”行为,除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合法事由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该行为本身即侵犯其复制权。若将拍摄内容发布至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则会进一步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明确的是,即便仅为个人欣赏拍摄片段但未传播,若拍摄内容超出合理使用边界,虽因侵权影响极小较少被追责,但权利侵害的事实已然成立。一旦对外传播,无论范围大小,均可能因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触发责任追究。

2.侵权责任承担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此类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如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认定赔偿数额时,优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以上均无法确定的,法院将结合传播范围(如社交平台互动量)、对影片票房的影响、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特别提示,若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此类行为(如售卖“枪版”电影、通过发布片段挂载打赏链接牟利等),或传播范围极大造成严重损失,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从影院管理角度而言,影院对拍摄影片画面的行为予以制止、要求删除相关内容,是基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法律授权,旨在赋予影院管理方实际的管理手段,以维护放映秩序和权利人利益。当然,即便此类行为未被影院发现,著作权人仍可通过民事起诉主张自身权利。

3.难以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此类拍摄行为虽可能出于个人分享目的,但若拍摄对象是电影核心内容且达到一定长度或完整性,极易在传播后形成市场替代,比如,好友观看片段后放弃购票观影等,进而超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边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损害影院的票房收益等核心利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为个人学习、欣赏之目的拍摄片段,若后续将其对外传播,使用目的或将从“个人使用”转化为“公开提供作品”,不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将丧失“合理使用”的抗辩权。

总结

2025年贺岁档影片集中上映,让观众得以沉浸式享受影视文化盛宴,而尊重创新、守护著作权的良性生态,正是这份视听体验能够持续延续的重要根基。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对影视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既是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认可,更是鼓励优质内容持续产出的核心动力。对观众而言,唯有远离盗摄、传播盗版等侵权行为,才能让影视行业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积累创作活力,最终惠及每一位影视文化爱好者,实现行业发展与观众体验的良性互哺。

附文

(向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2025年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30年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重点包括:推动网售产品同标同质、完善线上服务质量管理规则、培育优质网络经营主体、压实平台及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强化直播电商质量管理、治理货不对板、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行为。加强产品数字护照、全链条质量监管、智慧监管和跨区域执法协作。要求平台公开证照、规则,优化售后服务和消费维权机制。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2日。

《指南》共22条,明确广告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广告主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引用实验、统计、调查等数据需具备法定资质,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须清晰标注。禁止利用细分领域“第一”等误导性宣传,严禁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数据。

2025年12月3日,中央网信办发布“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

专项行动聚焦低俗团播引诱打赏、虚假人设诱骗打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及刺激用户非理性打赏等问题,累计处置违规直播间7.3万余个、账号2.4万余个。各平台完善打赏规则:抖音加强团播内容管理,快手、斗鱼细化直播审核标准,腾讯升级低俗行为识别模型,陌陌优化榜单排名规则,映客调降打赏金额上限,秀色设置打赏“冷静期”,小红书、花椒完善打赏提醒功能。中央网信办将持续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严惩履责不力平台,推动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2025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四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涉及山西、广东、山东、四川、浙江、重庆、上海等地市场监管部门。

本次典型案例要点包括:直播平台及商家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被罚;平台未尽资质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被处罚;保健食品直播违法广告被查处;通过虚增粉丝数据帮助他人虚假宣传被罚;仿冒注册商标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查处;直播引流为假冒商品销售提供便利被处罚;针对老年群体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被查。各案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强化直播电商领域合规监管。

本期供稿律师

/ 孙美妍 /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孙美妍律师系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财富管理团队创始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家族办公室与财富管理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解读栏目特邀嘉宾。孙律师拥有超过15年律师服务经验,擅长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孙美妍律师财富管理团队由多名拥有多年财富规划经验的高级合伙人律师、资产规划架构师,以及在税务筹划、商事仲裁/诉讼、跨境投融资和境外基金、信托、婚姻继承和房地产领域处理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律师、资深律师和专业顾问组成,主要擅长:二代财富传承指导,家族企业财富规划,企业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隔离,企业实控人个人资产规划与传承等板块。

/ 陈冲 /

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冲律师自2018年加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以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同时为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范围涉及合同、公司、投融资、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陈大卫/

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诉讼和仲裁,具体涉及投资、并购、银行金融、房地产开发、国际贸易有关的纠纷。曾为国内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代理超百起诉讼和仲裁案件

来源:荧屏咖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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