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文学剧本创作中,真实故事是否均属于公知素材?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2-22 16:51 1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文学剧本创作中,剧本作者对于其独创性的表达内容具有著作权利,但对于其剧本当中涉及到的公有领域,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剧本创作者具有著作权的内容。所谓公有领域,指的是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的知识、发明。比如历史典故或者已超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文学剧本创作中,剧本作者对于其独创性的表达内容具有著作权利,但对于其剧本当中涉及到的公有领域,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剧本创作者具有著作权的内容。所谓公有领域,指的是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的知识、发明。比如历史典故或者已超过权利保护期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如四大名著等,均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换言之,任意一个编剧都可以以历史事件为背景进行剧本创作,或者引用四大名著等作品中的具体情节。公有领域的内容,其核心就是应当为公众所熟知或已经在部分群体中广为流传,因此通常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件一般属于公有领域。但有时候一个真实事件的传播程度并不高,并不为足够多的人知晓,此时以该真实事件为背景进行的剧本创作,该事件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公有领域? 本文认为,真实故事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内容,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探讨,就该案来说,刘宝平个人在采风期间了解到的一段真实故事,该故事的流传度并不高,可能仅为当地部分居民所知晓。同时,巴音额日乐并未对其就该真实事件展开剧本创作,真实事件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在此基础上,即便认为该真实事件属于公有领域,也应该对双方作品中存在相似的情节进行趋于严格的认定,从而对是否侵权作出评判。 本文案例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民终156号。

来源:颖宝小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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