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电影产业正置身于历史性转折点。从AI视频工具“Sora”带来电影级视效,到好莱坞编剧与演员因被AI替代的风险而发起大规模罢工,生成式人工智能已从辅助工具演变为具有创造性的主体。当算法能独立完成从叙事构建到视觉风格决策等核心创作任务时,建立在“人类作者”与“
当前电影产业正置身于历史性转折点。从AI视频工具“Sora”带来电影级视效,到好莱坞编剧与演员因被AI替代的风险而发起大规模罢工,生成式人工智能已从辅助工具演变为具有创造性的主体。当算法能独立完成从叙事构建到视觉风格决策等核心创作任务时,建立在“人类作者”与“心智创造”基石上的版权法律体系面临根本性质疑。
版权体系的基础性挑战
人工智能模型凭借自主决策能力能创作出具有创造性和原创性的作品,而传统版权法则要求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这种冲突不仅影响了现有版权法规的适用性,也为未来版权立法带来了深远思考。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者间的权利界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版权领域的潜在影响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关注。
第一,作者身份的消解与独创性理论的危机。传统版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体现作者心智与独创性的表达。人工智能的创作本质上基于概率模型对海量数据的拟合与重组,其产出源于算法运算而非人类心智。这种“无心的创造”动摇了版权法的哲学基础,使得将人工智能本身认定为作者在法理上无法成立。在此背景下,寻找适格人类作者的努力面临重重困难。提示词工程师的工作更接近引导与发现,其指令的独创性贡献难以达到法律为作者设定的门槛;开发者虽创造人工智能的创作潜力,却无法控制具体的创作输出。版权法陷入两难:要么坚守人类作者原则,任由大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落入公共领域;要么重构创作定义,引发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连锁反应。
第二,侵权判定的模糊与数据源的合法性困境。人工智能创作依赖对海量版权作品的学习,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上面临持续的侵权风险质疑。核心争议在于,未经许可的数据训练行为能否归入为创新提供空间的“合理使用”?更为复杂的困境在于侵权结果的判定:当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与训练数据在叙事结构、美学风格上呈现“神似”而非表达层面的“形似”时,传统“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原则面临适用困境。这种基于风格和内在逻辑的模仿,正在将版权保护推向未知疆域。
第三,产业生态的重构与创意主体的权益保障。法律困境背后是深刻的产业变革。好莱坞大罢工事件表明,人工智能已触及行业核心关切——创意主体的利益分配。人类创作者担忧,人工智能的深度介入不仅会冲击就业市场,更会模糊其核心创作贡献,动摇其在产业价值链中的议价能力与署名权益。这要求未来版权规则必须在保障投资安全与维护创作公平间寻求平衡。
分层解决方案的法理探索
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系统性挑战时,迫切需要一个既具层次性又有务实、前瞻性的体系化解决方案,以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为法律实践提供清晰、连贯且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
首先,明确版权初始归属,沿用现有法条框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具操作性的方案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属规定,将版权初始归属于制片者。该方案的法理基础在于,制片方是承担最终投资风险并负责组织整合创作资源的核心主体。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在法律上初始性赋予制片方,是对现行法关于视听作品归属规则在技术时代的逻辑延伸,能有效保障投资安全,确保电影作为工业化产品的顺畅流通与开发。
其次,探索新型邻接权,构建差异化保护体系。为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的保护冲突,应探索创设“生成内容特殊邻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为特殊客体的差异化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以立法精神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立了新型保护机制。该权利不同于保护“独创性表达”的著作权,旨在保障在生成过程中付出的重大投资、数据整合与组织劳动。权能设计上包含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等核心经济权利,但不涉及与人格紧密关联的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设定短于传统著作权的年限,以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创新;制度定位类似于数据库保护,但针对的是动态、创造性的输出,强调为人工智能内容提供强度适中、界限分明的法律保护。
最后,建立数据训练许可机制,推动源头合规化。为从源头化解数据训练的法律风险,需建立新型许可机制。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引入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提供了借鉴。
法律秩序的技术适应性演进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电影版权体系的冲击,本质上是技术发展对法律制度适应性的考验。应对这一挑战,无需放弃“人类作者”这一核心价值,而应通过规则的创新性设计,在坚守法律原则与适应技术现实间寻求平衡。将版权初始归属于制片方,是现有体系下的稳健选择;探索新型权利与治理模式,则是面向未来的必要准备。在明确权利归属的同时,应通过行业规范与精密合同,确保人类创作者的核心贡献获得应有尊重与合理回报。面对技术的持续迭代,法律制度的责任在于构建既能激发创新活力,又能维护创作尊严的秩序框架,引导电影产业在技术变革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胡钰彬系新疆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刘天祎系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新疆民事诉讼在线庭审公正与效率冲突的法经济学化解路径研究》,编号2025-KYPT21)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