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奖项归协拍方,出品方能赖账吗?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1-26 15:13 1

摘要:文/汐溟影片荣誉及奖金通常会在联合出品合同中约定由投资合作拍摄的出品方所有。影片发起出品方对影片投资承担盈亏风险,负责影片制作承担包含侵权在内的法律责任,基于与影片制作的管理关系对影片的艺术及质量负责。因此,影片若获荣誉及奖项应由影片出品方享有。但如果影片出品

【原创】文/汐溟影片荣誉及奖金通常会在联合出品合同中约定由投资合作拍摄的出品方所有。影片发起出品方对影片投资承担盈亏风险,负责影片制作承担包含侵权在内的法律责任,基于与影片制作的管理关系对影片的艺术及质量负责。因此,影片若获荣誉及奖项应由影片出品方享有。但如果影片出品方与协拍单位约定,影片荣誉及奖项由协拍单位享有,该约定显然有违常理。出品方能否“无效条款”为由拒绝履行?甲明知影片荣誉及奖金归协拍单位乙享有的约定有违行业惯例却仍然同意,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但是否有效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甲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乙签订协议出于甲自愿,未受乙欺诈或有趁人之危等不当因素干扰,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荣誉权与奖金的分配虽然会剥夺影片制片者权益,但该权益仍属民事权益的性质,即便其分配不当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也无关。虽然会损害实际制片者的权益,但该损害是甲过错造成,其损害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弥补。因此,甲乙约定有效。乙有权依据合同向甲主张权利,甲若拒绝履行,需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文案例改编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97号。

来源:名侦探柯柯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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