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剪权归谁?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冲突,以何为准?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1-26 15:13 1

摘要:但是,行业惯例的适用需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不明确,无法形成补充协议且依据合同相关条

【原创】文/汐溟影片公映的剪辑版本由片方决定,片方享有影片的定剪权。导演聘用合同中应该对定剪权归属作出约定,通常会明确约定由片方享有,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基于行业惯例,也应归属于片方。但如果约定虽不明确,但有如导演对影片创作有决定权的内容,是否也包含定剪权?但是,行业惯例的适用需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不明确,无法形成补充协议且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仍不能确定时,才可适用交易习惯。甲乙在合同中并未直接约定甲必须使用乙剪辑的影片版本公映,也未约定若甲乙就影片剪辑版本发生分歧时应以谁的意见为准,更未直接约定影片的定剪权由谁享有。但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乙作为该片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乙作为总导演对影片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根据词句文义的理解,只要与艺术创作相关的事宜,乙均有决定权。剪辑工作是影片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剪辑版本也是艺术创作的工作内容。因此,基于该约定,影片的定剪权应由导演乙享有。尽管合同也约定,导演乙应对所有投资人负责,但这与定剪权的约定不冲突。乙确定最终剪辑版本也是对投资人负责的表现。本文案例改编自(2014)苏知民终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娱乐小编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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