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票房收入是影片出品方分配收入的基础数据,对所有出品方都有重要意义。票房收入如何统计,以何数据为基础应该在发行合同或联合出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与其他数据存在重大偏差,应如何处理?以何为准?2015年4月20日,甲与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甲将某部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国影剧院放映权授予乙。乙负责与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各地电影院线公司签约并结算票房。2016年9月6日,乙与丙签订该片的发行合同,约定乙将该片数字版在中国境内的影院放映权授予丙,总票房收入以各院线出具的票房结算报告的数字总和为准。2017年5月22日,乙与丙签订该影片电影票房分账最终结算函,确认该影片于2016年9月23日开始公映,至2016年10月22日下映,根据电影资金办公布的票房数据,该片公映周期共30天,总票房3148836.04元,净票房共计2886575.36元。该结算函还注明,双方同意本片的上述票房与结算数据仅供参考,如与最终各院线结算报告不一致,则全部票房分账结算以各院线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2019年1月9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川省管理委员会在由电影资金办落款和签章的复印件上签注“此原件存四川省电影资金办”后加盖印章,该复印件记载内容为,该片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在电影资金办“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累计票房为10093948.04元。此数据为统计数据,不可作为会计结算和法律诉讼依据,仅供参考。摘要:文/汐溟票房收入是影片出品方分配收入的基础数据,对所有出品方都有重要意义。票房收入如何统计,以何数据为基础应该在发行合同或联合出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与其他数据存在重大偏差,应如何处理?以何为准?2015年4月20日,甲与乙签订《电影
来源:小鱼影片放映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