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影,约定一方当事人独家负责影片发行,另一方当事人发行影片产生收入,应如何处理?合同应该约定当事人参与发行事务产生收入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存在漏洞。该漏洞该如何填补?约定甲乙合作制作动画电影,合同A条约定,总制作资金3000万元,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影,约定一方当事人独家负责影片发行,另一方当事人发行影片产生收入,应如何处理?合同应该约定当事人参与发行事务产生收入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存在漏洞。该漏洞该如何填补?约定甲乙合作制作动画电影,合同A条约定,总制作资金3000万元,甲投入制作资金900万元,占该片制作资金的30%,其余投资款由乙负责,按收益比例分配收益。B条约定,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版权,甲拥有30%,乙拥有70%。C条约定,该片的国际国内市场开发由乙负责,国内开发成本为国内开发收入的25%。
按照一般的理解,在投资关系中,当事人基于投资行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投资而生产出,投资与产出的分配比例一致,即按投资比例分配产出收益。投资标的物所得的收入皆因投资所产出,出资的当事人对其有分配的权利。甲乙合作拍摄电影,共同对电影出资,所投资金转化为影片,对影片营销产生发行收入,该收入为投资所得的产出,甲乙有权按投资比例分配。尽管合同只约定乙负责影片的市场开发,并未约定甲在市场开发产生收益后按投资比例分配,但甲所得授权金是影片因市场开发所产生的收入,属于商业收入的性质,对其按投资比例分配符合诚信及公平的精神,也符合交易习惯。改编文章:《合作创作合同中,约定单方负责“开发收益”是否应作限制性理解?》相关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86号。 来源:曾哥侃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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