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刚刚过去的2025年电影春节档,票房收入再创新高。不过,有不少影迷发现,无论是网购电影票还是线下买票,票价中都含有一项“服务费”,而“服务费”价格会因不同购票平台、不同影院、不同电影而有所区别。(2月6日中国新闻网)
在刚刚过去的2025年电影春节档,票房收入再创新高。不过,有不少影迷发现,无论是网购电影票还是线下买票,票价中都含有一项“服务费”,而“服务费”价格会因不同购票平台、不同影院、不同电影而有所区别。(2月6日中国新闻网)
精彩的电影让人享受,模糊的服务费则让人不爽。在这个电影春节档,电影票价中的服务费“谁在收”“谁在用”以及“凭何收”等问题,值得相关各方深思,更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律并未禁止购票平台、电影院等经营主体收取服务费,也即收取服务费在相关电影服务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内。但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经营者面向消费者的任何收费均应收得明明白白、公平合理。
实际上,早在2015年7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下发的《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就已明确:电商所售出的电影票,应在票面上分别明示电影票和服务费的价格。4D影厅、VIP影厅的票价、服务费需经发行方与放映方通过合同确定,合理定价,并向观众明示。其他服务费、小卖等费用需单独出据票证。同时,《价格法》也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有电影服务经营主体让消费者稀里糊涂地支付了服务费,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有些经营主体还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涉嫌价外加价。
电影服务费不应成为“糊涂费”“侵权费”。鉴于《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属于行业自律规范,强制力、约束力较弱,电影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可考虑推动出台相关规章或法律解释,完善电影服务费的管理规则和标准,明确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收取方式、上限、用途等事项,明确购票平台、影院、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给电影服务费套上“监管笼头”,给经营主体收费、消费者维权以及监管部门监督提供统一、规范、权威的依据和指南。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影服务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购票平台、影院等存有模糊收费、不告而收、价外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区分不同情节采取合规约谈、合规指引、查处、曝光等措施,让违规经营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市场代价,倒逼、督促电影服务经营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远离“乱收费”行为,给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诚信、有序的电影消费环境。
刚刚过去的电影春节档很火爆,形势喜人,也让人看到了电影市场的美好未来。电影服务经营主体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市场局面,算好市场发展的大账、长远账,敬畏市场规则,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消费者走进电影院,才能实现电影市场的多赢。
来源:北青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