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份额转让中虚构对电影的控制权属于欺诈吗?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21 15:47 1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份额转让关系中,份额出让方为了将份额进行转让,通常会对电影的质量水准、主创人员班底、制作成本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渲染,有时甚至会夸大出让方对影片的控制力,以期使得份额受让方对于能和出让方合作产生期待,从而促使交易的完成。 那么,如份额出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份额转让关系中,份额出让方为了将份额进行转让,通常会对电影的质量水准、主创人员班底、制作成本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渲染,有时甚至会夸大出让方对影片的控制力,以期使得份额受让方对于能和出让方合作产生期待,从而促使交易的完成。 那么,如份额出让方仅对影片享有相应比例的收益权,却夸大其对影片的影响力,乃至将其描述为影片的主控方,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本文认为,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时,欺诈便已成立。此时不宜将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中有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考量欺诈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因素。具体到电影投资领域中,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和相关主体签订投资合同的深层原因可能旨在于相关主体对于电影的控制能力,以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风险的可控性。而当投资人基于虚假的承诺和权利身份实施投资行为时,其签订合同的信任基础自始缺失,此时再基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探究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显然违背了各方实施相应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及初衷,乃事后的不合理抗辩。该案中,法院亦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最终判决撤销涉案合同,返还投资款。 本文案例选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0民初856号。

来源:电影小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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