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出品方能否任意以明星主创作为吸引投资的噱头?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20 16:00 1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一部好的电影离不开一个高质量的剧本、离不开优秀的主创团队,这是许多非电影行业从业者都知道的道理。其中,电影导演、主演对于电影的影响力尤为重要,甚至许多观众在了解一部电影故事内容之前,首先会关注该电影由谁导演、由谁主演。因此,作为电影行业从业者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一部好的电影离不开一个高质量的剧本、离不开优秀的主创团队,这是许多非电影行业从业者都知道的道理。其中,电影导演、主演对于电影的影响力尤为重要,甚至许多观众在了解一部电影故事内容之前,首先会关注该电影由谁导演、由谁主演。因此,作为电影行业从业者,一部电影的发起方、出品方,几乎没有理由不知道好的导演和演员对于一部电影的重要性。在此前提下,若一部电影的出品方以一线导演、演员等一众明星主创团队作为招纳投资的噱头,但在之后实际履行中却与此前的宣传完全不符,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此外,先前宣传的电影导演亦在微博上公开表示与该项目无洽谈无关联,综合来看,电影出品方利用明星导演和演员阵容吸纳投资的目的十分明显,当实际与宣传内容完全不符之时,应当认为,出品方的行为已然构成欺诈。即使其拒绝承认存在欺诈,并以尚在洽谈作为抗辩,亦应当提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加以佐证。但当该导演已经公开声明与该项目不存在洽谈之时,出品方的证明基础已然不存在。即便到争议发生之时,出品方联络相关主体进行洽谈以期挽回局面,也无法改变签订合同之初的行为属于欺诈的事实。同时,在电影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导演及演员等主创人员,从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角度亦可以理解,出现在该电影新闻发布会上的演职人员绝非与该电影毫无关联,且明确表示为电影导演为某导演,该批人员应当为电影确定的主创班底。此时,若出品方再以电影并未实际开机主张最终人员并未落定,一切人员均在洽谈当中显然与其实际行为自相矛盾。据此,电影出品方行为和宣传矛盾,前后的言论亦不一致,投资方完全有理据认为出品方的行为构成欺诈乃至于涉嫌刑事诈骗。

来源:小正带你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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