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垫资宣发中的版权质押应以何为准?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08 15:55 2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发行当中,存在一种宣发方式,是通过电影主控方之外的第三方垫资宣发,即出品方将发行权交给宣发公司,由宣发公司先行垫付发行费用,对影片进行宣发,之后再与电影出品方进行结算。 有些时候,为了保证发行方的权益,出品方与发行方在签订垫资发行合同时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发行当中,存在一种宣发方式,是通过电影主控方之外的第三方垫资宣发,即出品方将发行权交给宣发公司,由宣发公司先行垫付发行费用,对影片进行宣发,之后再与电影出品方进行结算。 有些时候,为了保证发行方的权益,出品方与发行方在签订垫资发行合同时还会约定将影片的版权进行质押,以此保证出品方按约履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文的判例可以看出,在电影垫资宣发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质押的,首先双方应当就版权质押签订书面合同,其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一同或者单方持对方委托书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版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权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生效,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前,合同虽成立但并不生效,合同约定对当事人有一定约束力,但由于合同并未生效,因此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因条件未成就而对合同当事人并无实质拘束力。此种情形下,在当事人违约,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因相关条款并未生效,权利并未实际设立,从而相关主体无法主张权利。最后,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或者在质押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亦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来源:小余电影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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