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6号)及福建省电影局印发的《福建省电影精品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闽影〔2020〕146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福建重点电影扶持项目征集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根据《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6号)及福建省电影局印发的《福建省电影精品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闽影〔2020〕146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福建重点电影扶持项目征集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努力打造更多传递真善美、弘扬主流价值的电影精品力作,推出更多送评“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和金鸡奖等重要电影奖项的“闽派”文艺精品。
二、项目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的重大题材;福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广大干部群众书写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新篇章的重大现实题材;展现福建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的题材;展现闽台融合发展的题材等。
三、项目推荐类别
(一)剧本创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取得电影拍摄许可,已完成剧本创作,但尚未开始拍摄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电影拍摄许可(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④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电影完整剧本;
⑥编剧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属改编的,应附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⑦影片院线上映承诺书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资料。
(二)拍摄制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在福建省备案、立项或由福建省相关单位作为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已取得拍摄许可并进入开机拍摄环节,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③电影拍摄许可(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④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⑤预计将投入资金总额和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
⑥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提供拍摄视频资料;
⑦列入中宣部(国家电影局)有关重点或精品项目的,应提供相关通知、正式公告等文件材料;
⑧列为2025年度福建省优秀电影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应提供相关通知等相关文件材料;
⑨参与联合出品的,应提供联合出品合同协议及奖项申报授权等相关资料;
⑩影片院线上映承诺书。
(三)宣传发行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由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且省委宣传部联合摄制,或由福建省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出品且省委宣传部联合摄制的主旋律影片及具有福建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的影片,已取得公映许可证、但尚未在影院正式公映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③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④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佐证材料;
⑤与院线公司、宣发平台等签订的宣发合同及影片院线上映承诺书;资金往来凭证、票据等材料。
四、项目推荐单位及申报主体
(一)项目推荐单位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福建日报社、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福建省大数据集团等相关省直单位,作为2026年度福建省重点电影项目推荐申报单位,履行申报责任。
(二)项目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电影行业相关业务资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3年来无违规记录的电影制作机构。
2.申报主体应为在我省备案、立项的电影项目第一出品方或由我省联合摄制的电影项目的福建联合出品方。
3.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公民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①申报项目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权属等存在争议的;
②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③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④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五、项目申报实施
1.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宣传部组织属地电影制作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推荐上报;归口省直相关单位管理或创作与省直相关单位有关题材的电影制作单位可通过省直相关单位推荐申报。
2.各项目推荐单位须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电影局。所推荐项目经评审列入扶持后,须对获扶持项目进行督促监管并推进实施。
3.各推荐单位上报时,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汇总表由各推荐单位盖章,项目申报表左上角由申报单位盖章、地市级宣传部或省直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分别盖章并签署意见;项目申报材料由各申报单位装订成册,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浅蓝色)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申报的照片及视频文件通过电子邮箱及U盘提交。
4.请各推荐单位于3月15日前书面(并电子版)将申报材料报省委宣传部电影管理处(工作邮箱:fjsdyj702@126.com),逾期不予受理。快递(EMS)邮寄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233号新闻大厦702室李韵晗。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登0591-88116531;李韵晗0591-87531069。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2026年度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2:2026年度各单位重点电影扶持项目推荐汇总表.xlsx
福建省电影局
2026年1月7日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