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资电影已有8年,却始终不见电影放映,投资人之一的原告遂将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可以依法解除该电影投资合同,且电影公司需返还相应的投资款。电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投资电影已有8年,却始终不见电影放映,投资人之一的原告遂将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可以依法解除该电影投资合同,且电影公司需返还相应的投资款。电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现场
合同缺乏履行期限惹争议
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网络大电影投资合同书,约定被告制作并出品一部网络大电影,原告投入3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5%。合同约定该片不迟于2016年6月30日开机,被告负责全部拍摄制作工作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此外,在开机前需向原告提供该网络大电影的相关资料,包括故事梗概、主创介绍、发行计划等,拍摄结束后向原告提供一套完整的剧照和音像制品。
此后,原告如约付款,但至今年7月庭审,已过去8年有余,原告未获得关于该大电影的任何进展,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被告则抗辩称,电影已经制作完成,需要等待某名导拍摄的大片上映时再进行网络同步上映。被告认为这份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律师张先生认为,其当事人投资电影只是兴趣使然,并非专业人士,因此对合同约定也没有细看。合同由被告起草,被告作为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理应对合同的条款更为了解。原告对电影的制作、上映的具体流程缺乏清晰认知,仅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进行了投资,因此对于具体上映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原告方强调,合同从签署到庭审,已有8年之久,这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故认为被告对于合同解除应该负有主要的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张女士称,不同于院线电影需要广电发行权、备案审批的要求,网络大电影通过网络平台上线即可,该电影理论上可以随时上映。但由于名导电影尚未上映,该网络大电影的关注度必定不高,无法保证上映收益,这可能导致双方投资亏损,所以目前仍需要等待合适的上映时机。
庭审现场
未约定履行期限不是“无限期”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并非义务履行无限期,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从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按约完成资金投入,被告虽称早已完成电影拍摄,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提供过样片、海报、剧照、故事梗概等内容,也未能证明其曾就影片发行及上映情况向原告进行过告知和沟通,故难以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商事审判庭法官程勇跃表示。
法官认为,从义务分配来看,原告依约投入资金后,由被告负责完成电影的全部拍摄、审查和发行工作,而原告在电影最终发行上映后才能实现收益。因此,即便如被告所称,涉案电影已经在2016年5月完成拍摄,但至今未能上映,被告的履行情况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从履行期限来看,案涉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案涉电影的拍摄工作并及时完成上映,应当是诚信履约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被告称案涉电影在2016年5月就已经完成拍摄,且经过网络平台审核后即可上映,但至今却仍未能上映,明显已经超过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
最终,区法院判定被告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在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投资款。
记者:陈菲茜 实习生:沈欣卓
图片:受访单位
编辑:桂可欣
审核:张晋洲
来源:上海松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