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9日晚,中国悬疑小说作家陈渐在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发布长文,称自己的原创科幻电影剧本《原体》遭电影《编号17》相关主创方面侵权,现该案件已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完成立案。
5月19日晚,中国悬疑小说作家陈渐在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发布长文,称自己的原创科幻电影剧本《原体》遭电影《编号17》相关主创方面侵权,现该案件已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完成立案。
陈渐是国内知名悬疑推理作家,紫焰品牌作家,代表作主要有《西游八十一案》系列作品。陈渐称,2017年8月,自己将原创科幻电影剧本《原体》大纲、剧本翻译成英文版,递交至布拉德·皮特相关公司及人士手中,洽谈《原体》电影项目的合作事宜,但遭其改头换面,恶意侵权,拍摄为科幻戏剧电影《编号17》并于2025年3月全球公映。对此,陈渐起诉美国华纳兄弟影片公司,美国B计划娱乐公司实控人、美国籍影视演员、制片人布拉德·皮特,韩国电影导演、编剧奉俊昊及美国作家爱德华·阿什顿。“我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美国华纳兄弟影片公司出品,布拉德·皮特制作,奉俊昊导演、编剧,并宣称根据爱德华·阿什顿的小说《米奇7号》改编的科幻电影《编号17》,对我原创的科幻电影剧本《原体》构成共同侵权。”陈渐还质疑作家爱德华·阿什顿有意为布拉德·皮特站台,他还对此案的关键人士澳大利亚籍影视制片人、导演陈宝玲喊话称:“极其失望,无话可说。”
电影《编号17》由罗伯特·帕丁森等主演,奉俊昊执导,2月亮相柏林国际电影节并在3月全球上映。公开资料显示该影片改编自爱德华·阿什顿的科幻小说《米奇7号》,这部小说2024年2月在国内引进出版,目前读者评价还不错。《编号17》的影片制作成本约1.18亿美元。在豆瓣电影上有观众于2025年3月留下评论认为:“奉俊昊的改编都快到了魔改的级别——只是借用了原著的概念和故事框架,从内容上来说,电影《编号17》和原著《米奇7号》没太大关系。”而陈渐所指的“此案的关键人士”澳大利亚籍影视制片人陈宝玲(Pauline Chan)是圈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影视制片人,公开资料显示其出生地在越南,主要导演作品包括《爱和泪的故事》《善意的谎言》,主要制作的影片有《寻龙夺宝》《尖峰时刻2》《紫外线》等。
陈渐的公开发声很快引起了国内多位作家、读书类博主的注意,不少人对他表示了支持,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陈渐既然要通过网络公开维权至少应该放一些对比的证据,“通篇下来只有控诉,看不到任何能证明抄袭的东西呀。”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爱德华·阿什顿曾分享过《米奇7号》的创作幕后,其透露《米奇7号》小说他从2015年开始创作,围绕这一概念主题先发表了名为backup的短篇,后来扩写成中篇,最后出版了《米奇7号》,爱德华在采访中提及奉俊昊和自己见面时曾说:“你有一本350页的书,而我要写一个120页的剧本,很多内容都得删掉。”爱德华本人没有参与电影编剧。
中国作家向美国的电影制片公司、制片人和韩国籍的导演起诉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这样的官司能打成功吗也是不少网友好奇的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就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中国,或者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合同签订地等与中国有联系,我国法院就可以受理并对外国当事方具有法律效力。外国当事人如果收到我国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件,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参与诉讼,否则将承担缺席判决等不利后果。
“首先,在中国市场,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可能会颁发禁令,禁止该电影在中国境内的上映、发行和传播等活动,同时还可能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使电影尚未获得在中国引进和审批的许可,法院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次,在国际市场,虽然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以及外国法院的审查,但我国法院的判决结果会对该电影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商业前景产生一定的影响。鉴于此,一些国际合作方会对涉及侵权纠纷的项目持谨慎态度。”不过这样的跨国维权案件面临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一是管辖权问题,当事人也可能会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这就增加案件的复杂性。二是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确定适用哪国的法律来审理案件。三是送达和证据问题,向外国当事方送达法律文书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境外形成的证据也需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认证等手续,且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也较为复杂。四是执行判决问题,即使我国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如果被告财产在国外,执行判决则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程序,这一过程可能较为漫长和复杂,这势必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