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暂无需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下列材料寄送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一、影片送审
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暂无需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下列材料寄送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一)行政程序材料
1. 大容量移动存储介质,存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虚拟现实电影内容(输出常用VR播放格式,宜使用开源、交互性强的文件系统进行存储);
2. 《虚拟现实电影审查报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3. 《主创人员登记表》(附件2)一份(需按照实际填报,不得出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4. 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
5. 影片如需变更片名,须提交申请;
6. 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交申请和相关合同;
7. 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包括分支情节、旁白和说明字幕等);
8. 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9. 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
10. 影片如涉及历史、文化、自然科学,需提交具备资质专家的审看意见;
11. 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二)技术文件(均须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1. 硬件运行环境说明文档(CPU、内存、硬盘、网络适配器、图形处理器等);
2. 软件运行环境说明文档(操作系统、制作引擎、支持运行的插件、辅助程序等);
3. 系统安装部署文档;
4. 系统使用说明文档。
(注:上述所有电子文档,包括(一)部分2、3、7和(二)部分,刻录在同一光盘中。)
国家电影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或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二、领取片头
影片经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后,第一出品方授权的经办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国家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和《影片审查决定书》手续。并视情况领取国家电影局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同意影片英文片名的批复,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
三、影片终审
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后,请将以下材料提交国家电影局,进行影片终审。审查合格的,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下所有影片格式均须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中文片名下须加注英文译名,出品人数量须与出品单位数量一致。在每套载体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
1. 《虚拟现实电影终审信息表》(附件3)一份并附Word版本电子文档光盘,表内中文片名、英文片名与批复及影片须一致,英文片名大写。
2. 存有虚拟现实电影内容的数字硬盘一套(已按国家电影局意见修改到位)。
3. 非虚拟现实版本的通用影像格式片源影片三套(源自数字硬盘存储的虚拟现实电影内容,2K以上分辨率,MOV、MPG、AVI或MP4格式,光盘或移动存储上标注片名、公映许可证号、递交日期、时长)。
4. 影片如有修改,请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光盘)。
5. 相关剧照(5张不同)和海报,并附电子文件(单独刻录光盘)。
6. 增加、变更出品单位(含联合出品)需提交批复文件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摄制单位(含联合摄制)提交合同或声明的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摄制单位及联合摄制单位必须提供与出品单位的合同,声明仅限党政职业单位作为联合摄制单位时使用)。
8. 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9. 影片字幕制作须参照《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申报地址
寄送地址(请使用EMS):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电影局技术处,电话:010—8313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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