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上映时未给投资方署名,投资方能够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款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4-12-26 14:08 3

摘要: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和署名。影片上映时未获署名,该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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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和署名。影片上映时未获署名,该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合同约定

2021年5月29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影,乙投资金额600万元,享有影片发行净收益的5%,甲负责影片的立项、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及发行等,乙享有“联合出品方”的署名。

履行

2022年1月25日影片首映,但在公映影片中未标明乙为“联合出品方”。

诉讼请求

乙主张甲违反署名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诉请解除合同,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

处理结果

支持解除请求,驳回退还全部投资款的请求。

评析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中,署名是否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投资影片,署名和分配发行收益均是其合同目的,署名是无形财产权,在其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投资影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发行收益,经济利益是其主要的诉求,署名的价值不易评估,但通常不是当事人主要合同目的,署名无法实现时,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该案中,法院持第一种观点,认为署名是投资方的合同目的之一,甲未给予乙署名,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本文认为该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甲、乙之间联合投资影片,甲负责报审、拍摄、制作、宣传和发行,乙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分配发行收益和署名。影片已经上映。甲已经履行了报审、拍摄、制作、宣传和发行义务,合同大部分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在结算收入后即终止。于该种履行阶段解除合同,消灭交易并非主流的处理方式。多数情形下,解除诉请被驳回的概率更高。

解除通常与退还投资款相伴。但不可一概而论,须结合具体履行情况而定。退还投资款的请求依据有二: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乙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甲收取乙投资款后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或其他必要的用途。如果乙支付投资款后,甲未实际使用投资款,未启动项目,影片未筹备、开机拍摄,则乙实际未履行合同义务,该情形下解除合同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甲应将收取的投资款退还乙。如果乙支付投资款后,甲履行合同义务,则根据履行情况和各自的过错等因素处理投资款。具体而言,甲严格履行拍摄制作及宣发义务,乙所付投资款已被用于影片项目,转化为影片及收益权,则投资款不能恢复原状;此外,基于退还投资款系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性质,赔偿损失以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乙所付投资款已转化为收益权,在甲未作出拒绝分配发行收益表示的情形下,乙的收益权能够实现,支付投资款与结算发行收益具有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甲若同意向乙结算收益,则乙支付的投资款已可获得对待给付,可实现权益诉求,无法再退还。而且,甲的违约行为是未给乙署名,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不是乙发行收益权的丧失,而是署名未实现,是无形财产权的丧失,未给乙署名的违约行为导致署名未实现的损害后果,甲赔偿无署名损害后果即足以使乙实现权利救济,乙以其署名未实现为由要求甲退还投资款欠缺依据。

应予注意的是,即便甲未严格履行拍摄制作宣发义务,在合同解除时,投资款也未必会足额退还,如果对于合同的解除双方都有过错,对无法履行的均有责任,或者双方均有违约行为,那么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及违约行为分配责任,投资款只能部分返还。

来源:河鸣经典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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