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电影!广西5·19大案,34名儿童被拐20年,背后细节太揪心

快播影视 电影资讯 2026-03-26 14:31 1

摘要:为什么要讲这个案子?这说来话长。在讲述这个惊天大案之前,不得不提一段关于人性与情义的插曲。这个故事的主角,是一位我非常敬佩的朋友。曾经有师弟劝我,为了商业利益,应该与某些大品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甚至要求我在立场上“选边站”,去排斥他的竞品公司。但我断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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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建国以来可以称得上最大的一起人口拐卖案。

在这个案件中,被拐卖者在当时刑法修订以前,是非常罕见的被处以了极刑。这个案子,就是广西第一大人口倒卖案,也被称为

“5·19”特大儿童系列失踪案。

为什么要讲这个案子?这说来话长。在讲述这个惊天大案之前,不得不提一段关于人性与情义的插曲。这个故事的主角,是一位我非常敬佩的朋友。曾经有师弟劝我,为了商业利益,应该与某些大品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甚至要求我在立场上“选边站”,去排斥他的竞品公司。但我断然拒绝。

因为我深知,那位竞品公司的公关负责人,是我一辈子的朋友。无论外界如何风云变幻,只要他不是特别罪大恶极,凭他做过的两件事,我就愿意与他成为终身的朋友。

第一件事,发生在汶川地震之后。他曾长期资助灾区的一些残疾儿童。后来,他因卷入一些法律纠纷而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虽然后来调查清楚与他无关,但在他被羁押期间,妻子前去探望时,他交代的唯一一件事就是:

“你一定要记得每个月按时打钱,咱们资助的孩子不能因为我出点事就给人断了。”

连看守他的干警听到这话都动容地说:“这个兄弟是好人。”

第二件事,是关于他的爱人。那是一位斯文、柔顺的贵州女性,曾在做记者期间参与解救被拐儿童。她化妆成买家进行交易,引出了人贩子,最终让警察将他们一网打尽。当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干警掏枪指着人贩子,而他的爱人拼命将孩子从人贩子手中夺回。

作为一名家长,我深知她救了一家人的人生,这是积了大德的事情。正是凭着这两件事,我非常荣幸地愿意和他们成为一辈子的朋友。

这个惊天大案的暴露,距今已经过去了十八年。时间回溯到2008年,在一个很平常的中午,广西某地公安局门口来了一群哭哭啼啼的家长。

父亲们面露焦急,甚至暴躁不已;母亲们则以泪洗面,有的直接哭到昏厥。派出所民警上前询问,才得知这些人的孩子都丢了。

在十几年前,小孩走失虽然时有发生,街头巷尾也流传着“拍花子”的传说,但像这样集中、大规模的报案场面,干警们干一辈子可能也没见过几回。家长们互相联系后,发现了一个毛骨悚然的事实:在连续半年的时间里,几乎每个月都有孩子走失。而且丢失的都是3到6岁的幼童,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不可能自己走丢或离家出走,一定是被人抱走的。

更令人心惊的是,根据家长们的回忆,孩子在丢失前的两三天,身边都出现过持外地口音的外乡人;孩子丢失后,这些外乡人也随之消失。

干警们将这些特征进行统计,发现高度一致。这说明极有可能有一个惯犯,甚至是一个团伙,长期在广西拐卖儿童。如果属实,这将是一个惊天大案。案情迅速上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警方对近十年的儿童走失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发现河池、崇左、百色、宾阳等地连续发生多起男孩失踪案。

地点惊人相似,基本都在人流混杂的农贸市场、集市村口或学校门口;失踪儿童的特征惊人相似,全是3到6岁的男孩;失踪过程也惊人相似,往往就是家长送货、交易时那短短十几分钟的疏忽,孩子就不见了,没有哭喊,没有挣扎,仿佛人间蒸发。

种种信息汇总指向一个结论:

这是一个针对广西男孩的、非常成熟且有固定套路的拐卖团伙。

2009年4月,广西专门成立了“5·19”专案组,将2005年到2008年多起未解决的儿童失踪案统一并案侦查。这是全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涉及儿童走私的专案之一。数百名专案组干警出动,排查车站、小旅馆和出租屋。然而,在那个天网系统尚未完备的年代,侦破此类案件难如登天。全世界儿童走失的黄金寻找时间只有10个小时,一旦错过,孩子就可能被转运到千里之外。

广西警方一面在本省大量排查,一面向福建、广东、湖南等重点“买方区域”发函请求协查。在中国,孩子是天大的事,警方对于走失孩子的执念放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全国一盘棋的警务协作机制在此刻发挥了关键作用。福建警方接到协查通报后,立即在泉州、三明、大田、永春等买孩子风气较盛的地方展开排查,重点核查近几年新入园、入学儿童的户口登记情况。

2009年1月,大海捞针终于有了结果。福建永春警方发现了一名罗姓儿童。这孩子平时表现乖巧,买家已丧失警惕,以为他早已忘记了原生家庭。但这孩子心里有数,当警方来排查时,他主动向警察求助,说自己是从广西被带来的。

据说孩子当场呼救时,他的买方父母吓得手脚发软,瘫倒在地。他们一直以为孩子被抱来时只有3岁,应该不记事,却没想到孩子如此聪明懂得自救。

警方立刻控制买家并进行讯问。相关人员迅速交代,孩子是从一名叫蓝树山的广西人手里买来的。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买家为了担心孩子有疾病能“退货退款”,竟然记录了卖家的姓名、籍贯、联系方式和特征。警方拨打那个电话虽显示忙音,但“蓝树山”这个名字和特征成为了关键线索。

广西专案组比对后发现,蓝树山是真名,且其活动轨迹与广西多起儿童失踪案高度吻合。这简直是报应:卖了太多孩子,做了太多孽,竟因买家想“保质保量”而留下了真实身份。

警方顺藤摸瓜,迅速破获了上线、上上线及转运环节。虽然遗憾的是,负责转运的一两人在当时仍在逃,但大部分团伙成员迅速落网。

一个以蓝树山为首,将拐卖儿童通过层层下线贩卖到福建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为了不打草惊蛇,防止蓝树山手中若还有孩子会被撕票,警方没有立即通缉,而是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细致侦查和精准跟踪。

他们蹲守在家门口、潜伏在各个可能的落脚点,只为确定他手中无孩子后再实施抓捕,务求活捉,因为只有抓住他,才能找回所有被拐的孩子。

2009年6月12日,收网时机成熟。广西警方突入南宁的一所小旅馆,将正准备为下一次犯罪养精蓄锐的蓝树山当场抓获。起初,这个外表淳朴憨厚的农民百般抵赖,喊冤称自己只是个没文化的农民,不可能有这种能力。但当警方摆出下线的指控和确凿证据后,他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了罪行。

然而,他交代的内容让审讯干警心里发毛。这不是几年作案,而是整整20年!从1988年到2008年,蓝树山共拐卖了一名成年女性和34名儿童,全部卖往福建。

1988年9月,他初次作案,在南宁劳务市场冒充招工人员,以高薪诱骗一名22岁女子去福建,随后将其囚禁卖掉,获利近万元。尝到甜头后,同伙告知他福建低龄男孩销路更好、利润更高且更易控制。

从此,蓝树山由拐卖妇女转向拐卖儿童,拉拢谭汝喜、黄日旭等人组建犯罪集团。

这个团伙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广西端有人负责踩点物色3至6岁男童(太小易生病,太大易记事儿),有人负责望风运送,有人负责接应转移;福建端由林传溪等人负责中介销售。他们单线联系,现金交易,不留记录。蓝树山自诩有“独门手艺”,要求手下多用诱骗,严禁强行抱走引起注意,得手后立刻给孩子换衣理发,走偏僻路线跨省转运。

这34个孩子的失踪,毁掉了34个家庭。许多家长倾家荡产寻子,患上精神病甚至自杀;许多家庭因此离婚;带孩子的老人因极度自责悲伤过度离世。这是比死更残酷的惩罚。

幸运的是,随着团伙被打掉,到2010年年中,除一名叫王元的孩子因中间商车祸身亡线索中断外,绝大多数孩子都被找回。直到2021年,借助国家“团圆行动”的DNA比对技术,失联12年的王元也终于回到了亲人身边。

蓝树山案的恶劣性质推动了法律的修订。

2015年以前,我国法律规定:买方若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只要没有实施虐待行为,且在解救过程中不阻碍执法,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2015年之前,绝大多数买家未受到刑事处罚,往往仅需退还人口或赔偿少量款项即可了事。这种情况在拐卖妇女案件中尤为明显。据曾参与解救工作的干警回忆,许多被拐妇女在被解救时已生育子女,且孩子健康无恙。只要买家不阻碍妇女返回原籍,他们便可保留孩子。实际上,买家“娶妻生子”的目的已然达成。尽管其间存在非法拘禁等行为,但只要不阻碍解救,往往便能逃脱法律制裁。这是因为在当时,界定是否存在“虐待”极为困难。

当时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一种顾虑:若严厉追究买家责任,可能会导致找回被拐儿童和妇女的难度增加,甚至引发买家“狗急跳墙”、杀人灭口,从而危及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为了保障被拐者在解救过程中的安全,法律被迫做出了痛苦的妥协。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社会普遍法律意识提高,即便是最偏远的农村也知晓拐卖人口属违法行为,“不知法”已不再成为主观恶性较小的理由。另一方面,实践发现,许多买家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购买妻儿,并非因为不懂法,恰恰是因为他们懂法——他们深知即便东窗事发,最多只需归还人口,无需承担刑责。这种有恃无恐的心态从需求端刺激了人贩子在供给端的犯罪活动。

因此,在众多法学专家的呼吁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删除了“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新规明确规定:凡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或妇女,一律构成犯罪。若表现良好(如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处罚,但绝不可免罪。2015年成为我国打拐历程中重要的历史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收买后另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若收买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虽然法律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且不阻碍解救的,或对被买妇女不阻碍其返回原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定罪是必然的。

据干警反馈,过去在解救工作中常遭遇宗族势力及当地村民基于愚昧观念的阻力,甚至出现对抗执法的情况。如今,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此类阻力已大幅减小。

当前真正令人担忧的是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因为此类案件的解救工作极为困难。

前几年曾发生一起案件:一名男子携妻儿试图偷渡美国,途中在菲律宾被捕。

随后,该男子以申请“政治迫害”为由,签署协议自愿将妻儿“托付”给当地所谓的基督教教友家庭,并以此换取对方捐赠的一笔款项用于购买赴美机票。目睹此新闻令人毛骨悚然:这哪里是“捐赠”与“托付”,分明是将妻儿变卖。

目前,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惩罚力度已显著加大,打拐机制也更为完善。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多方呼吁下基本成型的儿童失踪快速处理机制,极大地提升了应对效率。

过去,儿童失踪需达到一定时限警方才能立案,导致错失黄金救援时间;如今,针对幼儿失踪的预警与反应时间已大幅提前。

虽然与美国相比仍有差距,但进步显著。美国因拐卖儿童案件频发,其失踪儿童预警系统反应极快:一旦接到报警,短时间内即可通过手机向全国乃至当地所有家庭发送预警信息。我曾亲历类似事件:在美国某社区,一陌生男子停车向正在玩耍的儿童问路并赠糖,母亲察觉异常后立即报警。

警方迅速响应,封锁街区并排查车辆,社区居民也在15分钟内收到案情短信通知。尽管该案最终结果未知,但足以证明美国在此类事件上的反应速度。当然,这也与其较高的儿童丢失率有关。

在欧美国家,拐卖和收买儿童均属重罪,处罚力度远超中国。日本此类案件虽少,但刑罚同样严厉。近年来,东南亚各国也开始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因其常涉及人体器官盗卖及儿童卖淫等严重问题,故处理极为严苛。整体而言,近年亚洲及东南亚地区在打击人口拐卖方面力度显著增强。

回到兰树山案,该犯最终被判处死刑。他对此深感不服,认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且孩子均已找回、无人死亡,不应被判死刑。然而,由于其案情极其恶劣,2015年仍被执行死刑。其余同伙也基本被顶格判决,多为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全国打击人贩子的法律实践中,该团伙受到的惩处最为严厉。

最后需指出,在人口拐卖问题上,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严重分歧,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买卖同罪”。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买卖同罪,买家的量刑仍明显轻于卖家。能让买家承担刑事责任,已是法律进步的重要体现。

过往在辩论中,常有人问及为何曾有不追究买家责任的时期。正如前文所述,那是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寻回孩子难度极大,部分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买卖人口甚至被视为一种“习惯”。若强行抓捕判刑,地方阻力巨大,执法难度高,解救工作举步维艰,甚至出现过家属需“赎身”才能救回亲人的极端案例。法律不得不向社会现实低头。

然而,无论这些道理如何能说服他人,我始终持反对意见:在拐卖儿童问题上,必须施行严刑峻法。拐卖儿童利润极高,买孩子的“收益”同样巨大。有人认为买孩子无利可图,实则不然。

许多买家并未善待孩子,而是将其视为廉价劳动力。所谓“被富人买去比在原生家庭过得更好”的情况少之又少,更多是孩子沦为家庭奴役的悲剧。

此外,社会上曾轰动一时的某案件(因证据不足不便点名),虽无法在法律上证明其故意拐骗,但种种迹象令人生疑:重男轻女的家庭中,唯一的男孩被迫辍学,而女孩却获赠房产,其中蹊跷难以解释。法律讲究证据,尤其在涉及牢狱之灾乃至死刑时更需谨慎,但这往往让人感到无奈。

“苍天有眼,人在做,天在看。”若能通过法律给予最严厉的惩罚,而非仅寄托于虚无缥缈的报应,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将是莫大的慰藉。

至今,我仍未能从亲眼见证的几起丢子案件中完全恢复,更何况那些失子十几年、几十年甚至半辈子的家庭,他们每日都生活在地狱之中。对于那些让他人深陷地狱的人,难道不该让他们也下地狱吗?

正因如此,我更能理解为何对某些坚守正义的朋友夫妇始终不离不弃。面对其他厂商更高的利益诱惑,我选择了拒绝。那对夫妇曾表示感谢,称我够朋友。

但我想说:

能成为你们的朋友,认识你们,是我此生之幸,与有荣焉。

来源: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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