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上映后诉请解除被支持的特例分析(上)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15 15:34 1

摘要:文/汐溟 主流的观点认为,影片上映后,投资方诉请解除合同一般不被支持。主要的原因在于影片上映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接近完毕,相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绝大部分义务,因此,投资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所以,影片一旦上映再诉请解除基本都会被否定。如果影片票房极差,依据投

【原创】文/汐溟 主流的观点认为,影片上映后,投资方诉请解除合同一般不被支持。主要的原因在于影片上映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接近完毕,相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绝大部分义务,因此,投资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所以,影片一旦上映再诉请解除基本都会被否定。如果影片票房极差,依据投资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显然不具备结算分配条件,那么影片实际上不具备向投资方分配结算的前提,在这种情形下,影片上映后实际上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在此类合同中,投资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投资款,支付期限一般都约定在影片上映前,影片上映前投资方已经履行该义务;而相对方尽管可能包含拍摄、制作、报审等义务,但这些义务均是过程性义务,是为上映服务,相对方最大的义务或者最重要的承诺是保证影片上映并在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向投资方结算收益。上映与结算是相对方的尾端义务。而在这两项义务中,结算未必发生,因而在特定案件中,上映就是相对方最后的义务,影片上映完毕,相对方的合同义务就已经全部履行。既然当事人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那么合同效力便已终止。我国《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甲与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为进口成片,投资额为5000万元,甲投资100万元,其余投资款由乙募集。双方共同负责影片的宣发。同时乙承诺其为影片的版权方或相关授权方等。后影片上映,票房极低。但之前就影片的宣传与发行事宜,乙并未与甲协商,甲对上映一事并不知情。依据合同约定,应在扣除投资额后计算甲的发行收益,而票房显然远远低于投资额,甲不具分配结算条件。但甲仍然诉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甲据以解除的理由是乙违反版权方身份承诺,未足额募集投资款从而影响宣发,又因宣发不到位、不及预期而最终损害票房成绩。票房失败的直接原因是乙宣发违约,深层原因是乙投资不足。甲的合同目的是投资影片获得收益,目前甲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无法实现盈利的目的,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恰是乙的违约行为所致。乙构成根本违约,甲因此诉请解除合同。

来源:东海放映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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