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影像之力叩问良知,以法律之名为静默发声。电影《震耳欲聋》以一起针对聋人群体的集资诈骗案为线索,讲述了主人公李淇从一名“地摊律师”陷入名利场,在目睹诈骗团伙的疯狂行径后幡然醒悟,进而逐步揭开一场以“高额理财”为诱饵的集资诈骗内幕的故事。
以影像之力叩问良知,以法律之名为静默发声。电影《震耳欲聋》以一起针对聋人群体的集资诈骗案为线索,讲述了主人公李淇从一名“地摊律师”陷入名利场,在目睹诈骗团伙的疯狂行径后幡然醒悟,进而逐步揭开一场以“高额理财”为诱饵的集资诈骗内幕的故事。
影片中,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的信任,诱使他们抵押房产参与虚假投资,不仅卷走了众人的积蓄,还暴力驱赶老人离开家园。剧情背后,折射出多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值得审视梳理。
剧情一
从高额回报到血本无归,“理财神话”真的“天衣无缝”吗
启航公司编织的理财神话,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漏洞百出。影片中,该公司销售人员对聋哑老人伪装出无微不至的“关怀”,利用其信任弱点,大肆渲染“轻松致富”的理财幻象,一步步诱使他们落入“套路贷”陷阱。最终,整个玩具厂大院的房产相继被抵押、收缴,老人们被迫离家。
【法官说法】
诈骗团伙“精心”炮制的骗局中,一面以高收益的投资协议为诱饵,蛊惑老人倾尽积蓄;另一面虚构项目情况,诱导老人背负高额利息贷款进行投资,从中赚取投资回报与利息的差价。在此过程中,骗子信誓旦旦地许下“保本”“高回报”等无法兑现的承诺,还利用老人对法律术语不熟悉、风险意识薄弱的现实完成交易。表面上,一切看似正常有序地运转着。然而,一旦老人的资金全部转入骗子账户,他们便宣称项目投资失败,迫使老人的贷款断供,不仅让巨额债务难以清偿,抵押物也难以追回。在这种双重盘剥之下,老人的钱财被搜刮一空,房本也落入骗子之手。
然而,再完美的话术也难逃法律审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任何理财产品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明令禁止通过虚假宣传引诱不特定公众参与集资。影片中“保本无忧”“高分红”等话术,已明显踩踏监管红线,涉嫌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犯罪。对投资者而言,任何宣称“稳赚不赔”的理财承诺,都应是警讯而非诱惑,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唯有识破“保本”话术背后的逻辑陷阱,才能守住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
剧情二
房本“扣留”后,不动产抵押的效力如何
电影中有一处画面,启航公司的销售人员不断向老人们强调,房子抵押后依然可以免费居住,对日常生活没有任何影响,还宣称前几位办理抵押融资的人能够享受更高的分红利率。然而,当房本被收走的那一刻,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抵押,究竟是否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若要了解房屋抵押的效力,首先应当明确房屋抵押权是如何设立的。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需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便签署了抵押合同或者扣留房本,但如果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抵押就不产生效力。
此外,老人们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其根本目的是从启航公司的关联公司处获得借款,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而面向不特定群体放款属于金融业务范畴,放贷公司需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资质,否则便属于违法行为。
即便设立了抵押权,其法律后果究竟为何?在抵押权没有实现时,老人们自然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但是当无力还债后,就涉及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老人们与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仅能约定在债务人逾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就房屋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约定房屋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即便债务人违约,公司也不能直接拿走房子,必须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产,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多退少补。电影中,启航公司并未向老人们告知房屋抵押的法律风险,避重就轻以“能够继续居住”的噱头诱使老人们设立抵押,并且在聋人们被拖欠分红后无力还贷时,直接以暴力方式将其驱逐出房屋,也可见其一系列投资放款等行为均是以非法占有老人的房屋财产为目的,其行为和手段多处涉嫌违法犯罪。
现实中的情况可能复杂得多。根据媒体采访,电影原型律师所办理的豆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中的情形与影片较为相似,真实情况是诈骗公司以借款给聋人为名,将聋人的房产以过户的形式骗至指定的房产代持人名下,再由代持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实现犯罪所得。这种方式下,房屋已经实现了产权的变更,即便诈骗行为已经定罪量刑,房屋仍然面临产权恢复的问题。因此,在投资借款过程中涉及房产问题,一定要谨慎,切记房屋一旦进行登记变更即发生法律效力。
剧情三
作为维权关键的“民转刑”是什么
影片的高潮部分,聋人代表张小蕊与启航公司对簿公堂,一场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庭审,逐渐揭开诈骗犯罪的内幕。当受骗者逐一陈述被骗经过,证据链清晰指向启航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法官意识到,这已非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犯罪。于是,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所谓“民转刑”,并非是将一起民事案件直接转变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我们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对于受害者而言,“民转刑”是维权的关键。倘若案件仅仅停留在民事个案阶段,即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责令被告返还财产,但如果骗子已经将钱款挥霍一空,被告公司已成空壳,判决的执行也将面临困难。而当案件被刑事立案,不查明犯罪事实,追缴赃款赃物,这能为后续的民事赔偿提供依据。
在影片中,就启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系列投资理财和借款事实而言,其已经构成了集资诈骗犯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携带集资款逃匿、肆意挥霍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等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共同特点在于将本该应用于生产经营的募集资金直接占为己有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影片中,诈骗团伙诱骗聋人抵押房产、暴力阻止报警、企图“收网转型”等情节,均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形,充分体现了集资诈骗罪的本质。
剧情四
聋哑残疾人诉讼权益如何保障
影片中,主人公李淇作为听障家庭的健听子女,其身份设定深刻隐喻了法律作为沟通“两个世界”的桥梁。在张小蕊之兄张小晨涉嫌捅伤他人后被提起公诉,李淇作为精通手语的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法官说法】
这一情节,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强制辩护制度的生动体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巩固和细化了这一制度。该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群体,提供辩护律师不是“可以”而是“必须”的法定程序,公检法机关必须主动启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起点的公平。保障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全过程,确保嫌疑人在每一个环节都能获得专业法律帮助。
除了获得律师辩护这一权利外,为保障聋哑残疾人能够有效、平等地参与诉讼,法律还赋予了他们一系列特殊的诉讼权益。譬如,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聋哑当事人有权通过手语翻译进行沟通,或使用书面文字进行陈述、提问和辩护。司法机关必须为其提供合格的翻译人员。司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其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便利。在讯问、庭审时,应给予其更充分的沟通时间,确保其能通过翻译准确理解法律文书和庭审内容。讯问聋哑嫌疑人时,若其没有通晓手语的人员在场,相关供述可能被视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被排除。这从反向督促司法机关必须履行告知和保障义务。
对聋哑人的司法保护并不限于刑事诉讼,根据《法律援助法》,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的援助范围,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就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文/尹黎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青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