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约定日期,投资方仍与出品方就电影上映沟通视为认可延期上映吗?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6-01-07 16:07 1

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合同中,当电影超过约定上映时间仍未上映的,此时应当认为,负责电影发行上映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若守约方并未及时追究其责任,而是与其就电影上映事宜进行过系列的沟通,此时能否意味着守约方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与负责发行上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合同中,当电影超过约定上映时间仍未上映的,此时应当认为,负责电影发行上映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若守约方并未及时追究其责任,而是与其就电影上映事宜进行过系列的沟通,此时能否意味着守约方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与负责发行上映一方就电影上映事宜达成了新的合意?

值得指出的是,在该案当中,乙公司同时抗辩称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为2019年9月30日,即电影超过最晚上映时间之日开始起算。但此种抗辩显然是有违诚信的,若按照此种理解,则甲于电影逾期上映之次日起开始主张权利,则甲只能获得退还本金,并无利息可以主张,这显然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真实意思不符,有悖于该约定的本意。因此,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为甲实际完成出资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6404号。

来源:李洋侃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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