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时隔9年回归的《疯狂动物城2》持续领跑电影票房,截至12月8日,上映12天票房便突破30.2亿元。影片热映背后,影院内盗摄的行为也被重点关注,此前《人民日报》曾发文呼吁“别让‘疯狂动物城’变成‘疯狂盗摄城’”,将影院盗摄的争议再度推向公众视野。
时隔9年回归的《疯狂动物城2》持续领跑电影票房,截至12月8日,上映12天票房便突破30.2亿元。影片热映背后,影院内盗摄的行为也被重点关注,此前《人民日报》曾发文呼吁“别让‘疯狂动物城’变成‘疯狂盗摄城’”,将影院盗摄的争议再度推向公众视野。
“盗摄”指的是观众未经许可拍摄播放中的影院屏幕、并传播影片画面的行为。影院盗摄一般存在两类,一类是盗录画面售卖电影资源,另一类是观众为分享或撰写影评等目的进行拍摄。
第一类在影院内拍摄荧幕画面并通过社交平台等渠道传播获利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其权利范围涵盖“将作品以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影院内持续拍摄电影屏幕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进一步将拍摄内容传播,则同时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若将电影“名场面”制成GIF表情包进行传播,也可能构成侵权。今年上海杨浦法院审理的一则涉动图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短视频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某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运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其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侵犯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用户对涉案电影画面内容没有独创性的处理,并未形成新的表达;其次,涉案动图已经对其截取的部分涉案电影的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公众可以通过涉案动图获得部分涉案电影的画面;再次,涉案动图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原告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法院认为,涉案动图在涉案网站上的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而从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核涉案动图时为动图添加的“内容”“标签”和对动图做的“归类”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
如果观众仅为分享而拍摄少量画面且未透露关键情节,一般而言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仅将拍摄的照片保存在手机或相机上,未加以传播,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畴,一般不构成侵权;若将拍摄的少量、非关键性的照片等用于评论引用,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要求,并非为完整展现原作品的表达内容,未对电影剧情形成实质性替代,该行为一般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外,若商家将盗摄图片用于引流或是商品宣传,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行为,可能存在对著作权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权风险。
盗摄并非“个人自由”,出于对电影宣传方面的考量,权利人在上映期间需要群众的转发增加热度,侵权者一般不会被追责。但盗摄不仅会影响同场观众的观影体验,如果“剧透”电影中的关键信息也会影响潜在观影者的体验,同时减弱他人购票观影的兴趣,进而影响电影票房。 因此,为了保证观众的观影体验,也为了强化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需要我们共同拒绝盗摄,才能为影视行业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椎名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