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常,电影屏摄是指观众在电影院、影展等场所观影时,使用手机或相机拍摄银幕画面的行为。盗摄则带有强烈的否定意味和评价色彩,其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描述性词汇,指观众在观影期间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影片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从而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
岁末年初,电影院又迎来观影热潮。然而,有的观众在看电影时悄悄打开手机,对准屏幕连续拍摄,然后发到朋友圈或微博“打卡”。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
通常,电影屏摄是指观众在电影院、影展等场所观影时,使用手机或相机拍摄银幕画面的行为。盗摄则带有强烈的否定意味和评价色彩,其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描述性词汇,指观众在观影期间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影片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从而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可见,我国法律对在影院录音录像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但对于拍摄电影画面并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行为定性,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电影作为视听作品的一种,本质在于以连续画面呈现出动态影像,观影人屏摄而成的照片实际上反映了摄影者在构图、光线运用等方面的创作安排,应属于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范畴,进而以此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实践中,屏摄照片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的观众只是随手拍下“名场面”并发布到朋友圈,还有的观众是连续拍摄数十张电影画面配以长文影评发布到微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是否在合理使用的“安全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部分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所列举的情况有十余种,其中便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两种情形。该规定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重要限制,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促进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最终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往往还需要综合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比例、市场影响等多个要素。
若观影人对作品的有限使用是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例如表达对电影的欣赏和自身感受,或对电影中的某一故事情节、表现手法等进行评论,则使用目的须为非营利性质,使用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使用数量和内容程度适当,不能代替使用者自己的表达和创作,也不能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产生影响。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观众在其社交媒体发布极少量屏摄照片,则应认定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法官特别提醒,虽然在部分情形下分享屏摄照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电影放映过程中频繁举起手机拍照,是既不尊重艺术作品,也不尊重同场观众的表现。而且,一旦越界,则可能面临民事侵权或行政处罚。
供图:IC photo
记者:袁京
来源:子清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