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子涵就读于某学校,2023年10月某日下午,因科任老师请假,该课程改为自习。部分学生便提议看电影,经班主任及全班同学同意后,选取了一部恐怖电影进行观看。
观看恐怖片常被学生
视为缓解学习压力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可能不仅无法有效释放压力
反而会带来身心伤害
甚至引发纠纷
近日
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因学生在自习课上观看恐怖电影
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子涵就读于某学校,2023年10月某日下午,因科任老师请假,该课程改为自习。部分学生便提议看电影,经班主任及全班同学同意后,选取了一部恐怖电影进行观看。
当晚,子涵在与母亲微信聊天时便出现胡言乱语现象;数日后,其父母将子涵接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一纸诊断书,让“自习课看电影”的事件性质彻底改变——子涵及其家属认为自身疾病与观看恐怖电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此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学校提出其已为在校注册的五千多名学生(包括子涵在内)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为此,学校申请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各方观点激烈碰撞。学校方提出抗辩:子涵患病的根源在于其自身特殊体质或潜在疾病,与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无因果关联。学校强调已建立完善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履行了应尽职责,仅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主张由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保险公司则从医学和管理现实角度分析: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诱因复杂,涵盖心理、社会、遗传等多重因素。当天有数十名学生共同观影,仅子涵出现严重不适,足以说明其自身因素的主导作用。同时,保险公司认为,要求学校实时掌握每个学生的情绪变化不具现实性,故仅认可10%的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过程中,着重核查了关键事实:结合子涵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其症状从观影当晚出现至入院具有连续性;且子涵此前无精神疾病病史,亦无家族遗传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观看恐怖电影与诱发精神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同时,法院指出,电影是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观看,学校在活动组织与风险管控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子涵作为未成年人,对恐怖电影的潜在危害应具备基本认知,且其自愿参与观影、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酌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子涵赔偿经济损失9182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厘清权责的法律与教育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阐释,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并不是要求学校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学校无法注意到每个学生的活动,因而只需尽一般照管责任即可。但是,如果学校明知存在特殊的危险活动亦放任其结果的发生,或者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而没有特别注意施予必要管理和制止,应担负个别照管的职责。同时,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认识,本应预见危险活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出于疏忽大意致使其受到伤害的,应负相应责任。
这一判决既明确了学校在校园活动组织中的风险管控义务,又强调了学生自身的责任意识,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管理秩序”的平衡。
来 源丨央视网综合横州法院、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广西高院、红星新闻
来源:主流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