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垫资发行,虽发行但未足额垫资,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快播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8-28 01:24 2

摘要:甲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约定甲授权乙院线发行影片,双方同意影片于授权地区发行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发行费用人民币60万元,以双方确认的发行预算表为准。发行收入扣除乙垫付的发行费、发行代理费及其他扣除项后由甲所有。

【原创】文/汐溟

片方与发行方约定采用垫资方式发行影片,发行方虽发行影片,但垫付的发行费低于约定金额,发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片方能否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案情

甲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约定甲授权乙院线发行影片,双方同意影片于授权地区发行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发行费用人民币60万元,以双方确认的发行预算表为准。发行收入扣除乙垫付的发行费、发行代理费及其他扣除项后由甲所有。

争议

乙完成影片的院线发行,但发行费未经甲确认,甲认为乙垫付的发行费不足60万元,甲主张乙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

问题

假定乙未足额垫资发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所涉事实及争议与本案相似,其判决可作参考,该判决认为:双方合同系北京某公司1授权北京某公司2进行涉案影片发行工作,北京某公司1主要权利系收取发行报酬,主要义务是授权涉案影片;北京某公司2主要权利系收取发行代理费,主要义务是针对涉案影片进行宣发。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合同单方解除权,北京某公司1主张法定解除,理由是北京某公司2违反合同约定未垫付60万元宣发费用。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并非垫付宣发费用,且在北京某公司2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北京某公司2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针对涉案影片履行宣发义务,宣发费用是否垫付或垫付足额并不影响双方合同履行,故北京某公司1北京某公司2公司未垫付宣发费用60万元而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于法无据。

本文认为,法定解除以违约方存在可剥夺守约方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为要件,对合同目的的准确认定是判定合同能否解除的基础,而合同的目的由主要权利决定。前述判决认为,在授权发行关系中,片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报酬,发行方的主要义务是发行,故而,发行方完成发行即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片方收取报酬的目的即具备实现的可能,除非报酬已经产生,具备结算条件,但发行方明确表示拒绝结算。一般情形下,片方的收取报酬的目的并无现实障碍,并未被剥夺。

至于发行方未足额垫付发行费的问题,如前述判决所述,垫付宣发费并非片方的合同目的,与其收取报酬之间无直接的关联。若发行方未发行影片,则片方无报酬所得,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关联关系,未发行将导致片方无报酬的结果,故未发行系根本违约行为。但未足额垫资发行系未严格履行的行为,虽有瑕疵但仍履行债务,应承担除解除合同之外的违约责任。

此外,影片发行收入受很多因素制约,非仅由发行费决定,影片艺术水平、题材、发行策略、上映时间等均对发行收入有重要影响,未足额垫付发行费会影响发行收入,但该种影响的程度及片方据此产生的损失均不易认定。

参考判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73民终426号

来源: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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