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8日,吴忠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被停业整顿90日,并没收违法所得3416110.23元。
4月8日,吴忠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被停业整顿90日,并没收违法所得3416110.23元。
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多次通过word文档出具“模板票”的方式实施偷漏电影票房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3,416,110.23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不仅造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流失、影片制作发行方重大分账损失,更严重扰乱电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裁量阶次第三阶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壹万陆仟壹佰壹拾元贰角叁分(¥3416110.23);
2.停业整顿90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执行,连续满90日为止)。
审核:孙瑞亭 李振文
编辑:刘沛昊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