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 侯建勋 在同一份合同当中,若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条款约定,此时应当以何种约定为准呢?此时一般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说明以表明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是实践当中,往往是双方产生纠纷以后,各自依照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去对合同约定进行理解,那么此时,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同一份合同当中,若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条款约定,此时应当以何种约定为准呢?此时一般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说明以表明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是实践当中,往往是双方产生纠纷以后,各自依照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去对合同约定进行理解,那么此时,当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约定冲突无法达成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其次,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即从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上来说,甲公司的合同目的系通过支付相应对价获取剧本著作权,而乙公司和丙的合同目的系通过出让剧本著作权获取相应对价。由此衍生出双方的权利义务大致为,甲公司分两期支付合同价款,并有权获得完整的剧本且让乙公司和丙配合完成猫眼署名和剧本摄制单位主体变更。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上看,乙公司和丙交付完整剧本与甲公司第一期合同价款相对应。乙公司和丙配合完成猫眼署名和剧本摄制单位主体变更事宜与甲公司第二期合同价款相对应。从第一期合同价款的支付顺序上看,在乙公司和丙交付完整剧本后,甲公司支付第一期价款。因此,第二期合同价款的支付顺序,亦应当是乙公司和丙配合完成猫眼署名及剧本摄制单位主体变更事宜后,甲公司支付第二期价款。并且实际上,合同约定完成猫眼署名亦在甲公司支付第二期价款之前,但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上看,单一完成猫眼署名的行为尚不足以与第一期时交付完整剧本的义务权责相当,故乙公司亦应当配合完成剧本摄制主体变更,甲公司再行支付第二期剧本版权费,此种义务履行顺序更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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