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 月 14 日,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消息:2023 年 10 月某日下午,子涵所在班级因科任老师请假改自习,经班主任及全班同意观看恐怖电影。
10 月 14 日,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消息:2023 年 10 月某日下午,子涵所在班级因科任老师请假改自习,经班主任及全班同意观看恐怖电影。
当晚子涵微信聊天胡言乱语,后确诊 “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遂诉学校索赔 3 万余元。
学校辩称与己无关愿担 10% 责任,法院认定学校有过失,酌定其担 30%,判保险公司赔偿 9182 元。
南宁横州这起案件,从法律、校园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多维度,给出了清晰警示。
从司法裁判看,法院的 30% 责任认定兼具严谨与平衡:以医院记录为依据,紧扣 “观影后症状连续、无病史” 的关键事实,认定影片为直接诱因,既未因学校 “有制度” 就豁免其内容审查过失,也未忽视个体体质差异,避免责任全推或全免的极端,体现司法理性。
从校园管理看,学校的疏漏显而易见:自习课组织观影,仅经师生同意却未审查内容适宜性,把 “集体提议” 当免责借口,暴露对未成年人心理风险的预判不足 —— 恐怖内容对心智未熟的学生可能引发应激反应,这是管理责任的 “盲区”,而非 “无责”。
从保护角度,此案更提醒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制度层面,需落实到具体活动的风险把控中。
的确,集体活动的内容选择、心理引导,都是 “育人责任” 的一部分。
对然很多人喜欢那种刺激性极强的恐怖电影,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安然地看完有一部恐怖片。比如,我就不喜欢那类电影,觉得这是对人的心理的一种挑战。
这起判决不仅为个案划界,更给所有学校敲响警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细到每一次活动的 “内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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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河北